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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南区2号、3号、4号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宁夏-银川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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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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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南区2号、3号、4号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宁夏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SW**R**
项目名称银川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南区2号、3号、4号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银川(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2,(略)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将报名资料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2、报名需交纳相对应保证金(挂牌期满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申请则视同承诺以下事项:(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标的资产现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四至、面积、租赁情况、未办证建筑物能否办理产权登记、房产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2)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3)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4)标的资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受让标的资产后,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开始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由最终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5)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标的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置于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5、标的按现状转让,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6、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本项目标的整体转让,标的明细详见《资产明细清单》。8、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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