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
宁集土交示字[**]**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权属人隆德县陈靳乡陈靳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由隆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入市。隆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交易系统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略)**时**分至(略)**时**分挂牌出让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略)**时**分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权利主体委托人基本信息
地 址:(略)
联 系 人:聂先生
联系电话:(略)-(略)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 用途 | 出让年限 (年) | 挂牌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隆地(J)〔**〕-**号 | 该宗地位于隆德县陈靳乡陈靳村 | ** | 工业 用地 | ** | **.3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隆地(J)〔**〕-**号 | (略) | 范慧娟 | **.3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略)**时**分至(略)**时**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地 址:(略)B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戴女士
联系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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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